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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特征

第壹,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人民法院主導的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相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最顯著的特點是受特定主體——人民法院的支配。這體現在:各種訴訟法律關系表現在人民法院和其他壹切。

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雖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在同壹訴訟中作為和行為,但他們之間並不存在訴訟法律關系,訴訟參與人只能與人民法院形成這樣的關系。

因此,訴訟法律關系就像壹個扇區,由人民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若幹具體訴訟法律關系組成。同壹訴訟中的幾個訴訟法律關系具有優先權。壹般來說,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之間的訴訟。

法律關系是主要的,是訴訟中其他法律關系的前提,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壹條紅線。當這種法律關系消滅後,其他法律關系也就不存在了。這也說明,同壹訴訟中的幾種法律關系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統壹的,相互協調的,並服務於正確、及時、合法地解決民事糾紛的目的。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既分離,又統壹於同壹訴訟中,人民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相互分割的。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是主要的訴訟法律關系,其目的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問題。

實體權益之爭。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雖然處於次要地位,但也是為解決當事人之間關於實體權益的爭議服務的。因此,單獨的訴訟法律關系是統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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