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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過錯在什麽情況下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行政執法違法並造成危害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不按照規定履行檢驗、檢測、檢測、檢疫等監管職責。依申請實施行政行為,收到申請後未按照規定履行許可、支付等職責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檢舉、揭發後,未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職責的。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定職責的。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主要事實不真實。申請依據不對。違反法律程序。超越或者濫用權力。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定職責。行政執法應當追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人是國家法律的繼承者。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審理案件時,壹定要小心謹慎,千萬不能壹不小心就出錯,否則就是對接收人、對法律、對自己工作的不尊重,對接收人以後的生活影響很大。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過錯的,負責案件審理的相關人員可以依法給予法定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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