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史誌辦縣的職責:
1,保存歷史育人,為縣委縣政府提供地方誌和研究成果;
2、指導有關部門和基層開展黨史、地方誌的編纂和研究工作;
3、完成中央、省、市相關地方誌、黨史投稿任務;
二、史誌辦職位要求:
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 * *黨史、地方誌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市* * *地方黨史、地方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纂出版鎮江地方黨史、地方誌和年鑒,編輯出版地方誌書籍、地理信息和出版物;
3、市(區)、市級各部門地方誌編纂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審查驗收;
法律依據:《地方誌工作條例》
第八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的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根據規劃組織編纂,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第九條地方誌的編纂應當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編年史工作者要專兼結合,專職編輯要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條地方誌每20年左右編纂壹次。每壹輪地方誌編纂修訂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收集資料、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將啟動新壹輪地方誌續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