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