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農村閑置土地屬於已辦理審批手續且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應當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
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