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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任意性規範

法律主體性:

壹、《民法典》規定的特殊法人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特殊法人包括政府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都是特殊法人。《民法典》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動。

2.有必要的財產或資金。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獨自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自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法人。

4.能夠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中的法人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中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

3.民法典中的法人分類有哪些?

《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1.以獲取利潤並將其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法人。

2.為公益或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且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包括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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