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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是什麽?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擴展數據:

保險法沒有對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鑒於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時,可以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險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關於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民商法中的保險法典或專門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專門保險法。此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視為保險法的壹部分。我們通常所說的保險法是指狹義的定義。壹方面,它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另壹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來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在中國,保險法可分為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形式意義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規,即特指保險的法規;實質性意義: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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