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按每畝1.2萬元的標準支付綜合地價補償。
2、征收小麥、玉米等大田作物,按每畝1500元的標準給予青苗補償。征用其他農作物、樹木、灌溉設施及其他地面附著物,按實際評估補償。
法律依據:《雄安新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六條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包括綜合地價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
第七條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按照每畝654.38+0.2萬元的標準支付綜合地價補償費。
第八條征收小麥、玉米等大田作物,按每畝1500元的標準給予青苗補償。征用其他農作物、樹木、灌溉設施及其他地面附著物,按實際評估補償。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集中管理占用的道路、溝渠,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通過招標、拍賣、協商承包的機動地和“四荒地”的綜合地價款補償,歸農民集體所有。但移動和“四荒地”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未簽訂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方三方用地協議,未向縣人民政府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擅自或變相違法建設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