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3、無照經營行為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罰款;
4.無證經營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食品和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及其他物品。違法經營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