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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政策

國家對旅遊項目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 (壹)積極保障旅遊開發用地供應;(2)切實落實重點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三)按照資源生態保護、文物安全和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在整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遊項目,各地要按照項目建設順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遊扶貧用地保障力度。

(二)、支持利用未利用地、廢棄地、偏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遊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安排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和石漠化、偏遠海島的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底價可按照不低於征地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利用的旅遊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扶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所有者自行復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應當體現公益性。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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