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實施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對公民的戶口劃分作如下處理:
1.公民人戶分離的標準是,雖然住在壹起,但經濟獨立,分開居住,可以單獨設戶。
2.人戶分離的條件是實際住房中有兩個以上自然房且單獨居住。單元樓的分戶僅限於離婚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分戶。
(1)壹家人住在壹起,卻因為結婚而獨居,卻沒有在壹起;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壹方有權居住該房屋,並確實在此居住;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居住並確實在此居住;
(四)已辦理私有房屋分析、贈與和繼承手續;
(五)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契戶口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