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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合法出軌的標準

法院在認定出軌方是否出軌時,主要依據對方提供的證據。包括:出軌方與婚外第三人的親密照片、視頻、開房記錄證明;證人證詞;出軌方寫的保證書和悔過書;甚至出軌壹方的子女和婚外第三者等。,可以作為法庭判定出軌方是否出軌的證據。

如果發生婚外情,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夫妻雙方不願意離婚,可以繼續維持婚姻關系;2.雙方協議離婚的,可以達成協議,並攜帶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3.如果壹方要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目前對於“婚外情”的處理還沒有法律規定,只有道德譴責才能規範這些人的行為。但如果第三者與他人重婚,可以起訴對方重婚。但如果婚外情構成重婚,則構成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且重婚是法定過錯,無過錯方可在離婚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訴訟所需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證原件,經審核後返還原告;2、夫妻關系證明,壹般能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和婚姻狀況證明;3.證明夫妻* * *擁有共同財產的,壹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但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4.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和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也會出具法院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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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被認為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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