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與作為法律規範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屬性,但它們在領域、法律主體和法律效力方面仍有所不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1)屬於不同的領域。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規範的內容,是要實現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即“應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可能性領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在實施法律(遵守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實際享有和正在履行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即“實際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現實領域。在社會生活中,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只有轉化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權利和義務,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才能取得實效。(2)目標主體不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針對壹切不特定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國家機關等。)在壹個國家之內。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是針對特定主體的,即某壹法律關系中的相關主體(雙方當事人或權利人和義務人)。特定法律關系主體壹旦按照法律規範的“指令”進行法律活動,就會享有實際的法律權利或履行特定的法律義務。這時,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可能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發生聯系。(3)法律的效力不同。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廣義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因為它們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主體,它們具有普遍和普遍的法律效力。壹個國家內的所有相關主體都應遵守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壹般規定。但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由於是針對特定法律主體的,只對特定法律主體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屬於“個別的法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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