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代他人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查驗並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戶的,金融機構還應當查驗並登記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懷疑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壹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相關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