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從調整對象來看,工會法不僅調整工會與政府、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關系,還調整工會與政黨、工會內部的關系,即工會法同時調整勞動關系和政治關系。其次,從適用範圍來看,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大於勞動法。《工會法》第三條規定:“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可見,工會法適用於壹切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者,適用於壹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而勞動法只調整勞動關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僅針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受勞動法規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他工作人員執行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工會法的適用範圍遠遠大於勞動法。第三,從法律效力來看,工會法是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基本法,而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普通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生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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