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我國公務員制度中應當回避的親屬關系包括

我國公務員制度中應當回避的親屬關系包括

法律分析: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中應當回避的親屬關系包括:(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姑、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外甥;(4)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為了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權力運行的制約機制,防止利益沖突,保障公務員依法公正履行公務,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公務員回避,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調整公務員擔任相關職務的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履行公務。

公務員的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本人申請回避或者所在單位提出回避建議。

(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提出回避意見,報任免機關。報請任免機關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務員本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

(3)任免機關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原則上在30日內由組織人事部門做出調整。壹般由領導職務級別較低或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壹方回避;領導職務同級或者均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壹人回避。

  • 上一篇:我抵押了我媽媽的車。房貸公司要賣怎麽辦?
  • 下一篇:遺棄壹個孩子意味著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