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權力運行的制約機制,防止利益沖突,保障公務員依法公正履行公務,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公務員回避,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調整公務員擔任相關職務的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履行公務。
公務員的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本人申請回避或者所在單位提出回避建議。
(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提出回避意見,報任免機關。報請任免機關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務員本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
(3)任免機關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原則上在30日內由組織人事部門做出調整。壹般由領導職務級別較低或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壹方回避;領導職務同級或者均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壹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