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九章法》在《法經六章》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章,使得類似於《刑法典》總則的《居法》的地位,既不在開頭,也不在結尾。
三國時曹魏頒布的曹魏律,將“居法”改為“刑名法”,置於法條之首,從而改變了過去刑法總則無始無終的不利局面,使封建成文法典的編纂體例向科學化方向邁出了關鍵壹步。
西晉頒布的《晉律》將《曹魏律》中的刑名法改為《刑名法》和《法條法》,共同構成了封建成文法典的總則。
南北朝北齊法將刑名法和法條合並為名例法。
此後,中國所有成文的封建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壹直沿用到清朝。清末,沈家本頒布了《大清新刑法》,分總則和分則,從而結束了以“名例之法”作為刑法典總標題的歷史。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戰國時期刑法典總則稱為“法”,秦漢時期稱為“刑名法”,西晉至南北朝、北齊時期稱為“刑名法”,南北朝、北齊時期稱為“刑名法”,壹直沿用到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