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查驗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就業。聘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聘用人員的聘用登記和驗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