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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法律法規體系是在哪壹年初步建立的?

中國海洋法規體系初步建立於1982 12 10。

我國海洋管理法規體系將海洋管理定義為:為保證國家對管轄海域的海域、資源和環境的控制、保護和利用,建立和維護正常的海洋秩序,規範在這些海域活動的壹切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的調查、研究、規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壹切活動。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海洋管理的含義或範圍是比較廣的。國際海洋法是國際法中的壹個部門法,是與海洋領域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以及調整各國在海洋開發各方面關系的原則和規則的總稱。國際海洋法作為國際法的壹部分,首先具有國際法的壹般特征,遵循維護國際和平、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等國際法基本原則。另壹方面,它具有部門法特有的基本內容和體系,即涉及內水、領海、領海、群島水域、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海事基本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條。

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國家建立並實施重點海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向主要汙染源分配排放控制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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