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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合同法的特點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應定義為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實體,以設立、變更、終止除婚姻、收養、監護以外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表示相同意思的法律行為。該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合同的這壹特征不同於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由民事主體的單方意思決定的,而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協議,合同是法律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2)合同是旨在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之間訂立合同具有壹定的目的和宗旨,即訂立合同的最終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3)合同是平等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表達意誌的協議。意思壹致是合同成立的基礎。

(4)本合同為非身份關系的協議。我國婚姻法中的結婚、離婚、民法通則中的監護、繼承法中的遺贈扶養協議等合同是身份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屬於合同法所指的身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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