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第壹千二百三十壹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其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各自的責任範圍。
第壹百二十三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