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於9月5日頒布,1988。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本法自1989年5月起施行。1951年6月頒布的《保守國家秘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1988版)現已失效。
該法規定了保守國家秘密的範圍、機關和個人的責任、違法行為和處罰,重點規定了國家秘密的形式、性質、密級、劃分以及管理機構和制度。這部法律是我國第壹部以立法形式確定國家秘密保密制度的法律,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意義和功能:
1,《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準確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2.保密法是壹切機關、單位和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準則。保密法的制定、頒布、學習、宣傳和實施,將有助於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逐步增強保密意識,強化敵我觀念、保密觀念、紀律觀念和法制觀念,逐步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