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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22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的對稱。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如動產質押、留置權等。,所有權在其客體為動產時也屬於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在取得方式、設立要件、效力等方面不同於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不采取以登記為要件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普遍以交付為其取得方式和成立要件。

交付方式和法律效力有交付公示和交付要件兩種。根據交付公示,動產物權的轉讓只有在不交付的情況下才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根據交付要件,不僅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甚至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效力。動產物權因轉讓以外的原因取得時,不轉移占有而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動產所有權是以動產為客體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的客體非常廣泛。壹般來說,土地、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以外的財產是動產。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清償前留置該財產,並在壹定期限後依法變賣留置財產,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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