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是指自65438年至0997年新刑法頒布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對刑法條文的修改和補充。刑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是刑法修改的前提和基礎。刑法修正案作為刑法的具體修正案,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八條還增加了壹條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1]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九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妨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刑法修正案(十)。《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加壹條規定,在公共場所侮辱國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
中文名
刑法修正案
外國名字
刑法修正案
開始時間
1999
法律的效力
等同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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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2017 165438+10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加壹條規定,在公共場所侮辱國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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