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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法的形式起源

法律分析:在中國,商法的淵源主要是成文法、立法和司法解釋、商事自治法等。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法學。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例如,公司法、證券法、比爾·勞等等。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及其所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比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等。3.當地法規。即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比如深圳經濟特區的商事條例等等。4.國際條約和慣例。即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比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條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等。5.立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法的解釋。6.司法解釋。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商事立法的解釋。7.商業自治規則。即由商事主體自主制定的關於其組織、運作、成員權利義務、相對人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規則。,且不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其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公司章程;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壹些商業實體預先制定的定型合同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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