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只要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就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特征。其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復制發行是指通過印刷、臨摹、復制、拓印、錄音、錄像和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壹份或者多份復制品,並向公眾出售或者出租的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出版行為是指侵犯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出版權,並從盜版圖書中獲利的行為。制售行為是指假冒他人簽名制作藝術品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行為,只有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