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制作征地公告,公告或者直接發布擬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擬征用土地的用途和位置。
2.征地調查和確認
征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別、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別、規格、數量進行調查核實,如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蓋章簽字確認。
3.以信函方式通知土地征用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確認的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告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4、征地聽證告知
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制作《聽證告知書》,內容將包括被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條件和人數、養老保險費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
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措施申請聽證。
《聽證告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組張貼,告知被征地農民。
5、組織征地聽證會
征地報批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土地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