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立法是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運行的初始和關鍵環節。立法活動壹般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四個環節。
(2)執法。從廣義上講,執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也稱行政執法。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另壹類是各級政府中享有執法權的下屬行政機構。此外,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社會組織,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執法。
(3)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在中國,審判機關是指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正義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合理和及時。司法原則主要包括:司法公正;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合法合規。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責任的活動。依法辦事包括兩層含義: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權利,二是依法承擔和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