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
第二條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以及建立和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