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壹審程序由基層人民法院先行審理,二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特殊情況下,認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由中國境內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了審判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這種審判制度的優點是什麽?
二審程序實際上是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方式。
實行兩審終審制意義重大。它保證了法官對往復性質的理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減輕了法官的責任負擔,統壹了法律的適用,並通過程序的復合裝置保證了法官的正確,實現了訴訟的公正。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這就導致了上訴程序的發生。我國民事訴訟設立上訴即二審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上訴審的作用,糾正壹審法院的辦案錯誤,保證辦案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現實和國家立法的不完善,二審程序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