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設區的市設立。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委員會的含義
仲裁委員會的含義:仲裁委員會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壹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商會設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其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兩種糾紛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