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國家法律的判決而被追究責任或受到傷害”這句話被寫入《自由大憲章》時,只是意味著刑事訴訟必須采取正式的起訴方式,保障被告接受陪審團判決的權利,主要用於保護封建貴族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在隨後的愛德華三世時代,英國議會於1354年通過的第28號法案《自由令》第三章規定:“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所有者不得被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被逮捕或監禁,不得被剝奪繼承權或致富權。”這壹規定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表達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擴大了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範圍。1679年,議會中反對國王的輝格黨人為了保護自己免受國王的任意逮捕,提出並通過了《人身保護法》。這部在英國被視為重要憲法文件的法律共有20條,其中近三分之二是程序性條款。盡管這壹時期的法律仍含有很大的封建因素,但這種使王權服從法律程序,並逐漸從程序上制約王權的控制權力的方法,對英國及後世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