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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源於哪個文件或條約?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古代英國的《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國家“法治”理念和自然法理論的產物。英國國王1215年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初步規定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大憲章》第39條規定:“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其財產、被剝奪法律保護、被流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傷害,除非依照法律經其同輩判決或經州法律判決。”雖然這份法律文件是英國貴族聯合起來限制王權的產物,與資產階級革命和民主憲政沒有直接關系,但在西方憲政圈,它被認為具有約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此被譽為第壹部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的成文憲法文件。

“不因國家法律的判決而被追究責任或受到傷害”這句話被寫入《自由大憲章》時,只是意味著刑事訴訟必須采取正式的起訴方式,保障被告接受陪審團判決的權利,主要用於保護封建貴族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在隨後的愛德華三世時代,英國議會於1354年通過的第28號法案《自由令》第三章規定:“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所有者不得被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被逮捕或監禁,不得被剝奪繼承權或致富權。”這壹規定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表達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擴大了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範圍。1679年,議會中反對國王的輝格黨人為了保護自己免受國王的任意逮捕,提出並通過了《人身保護法》。這部在英國被視為重要憲法文件的法律共有20條,其中近三分之二是程序性條款。盡管這壹時期的法律仍含有很大的封建因素,但這種使王權服從法律程序,並逐漸從程序上制約王權的控制權力的方法,對英國及後世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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