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經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其他程序批準,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務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由企業代政府收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性基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