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可以制定)
2、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制定地方性法規)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制定部門規章)。
6.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統稱為規範性法律文件。
“較大的市”特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如果還不明白,請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