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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文件和手續?

起訴離婚,需要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去法院立案。如果結婚證在對方手裏或者丟失了,可以直接去領結婚證的民政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相當於結婚證。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序:

壹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時,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訴訟費。

第三,原告需要為其訴訟請求提交相應的證據,如財產證據、子女撫養證據等;

第四,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1,雙方原始賬簿;

2.雙方身份證原件;

3.雙方的結婚證;

4.雙方起草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

5.兩張近期兩寸單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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