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扶貧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三條扶貧開發應當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建立責任明確、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責任制。
第五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全國扶貧綜合協調,建立健全扶貧成效評估、貧困縣約束、監督檢查、貧困退出等工作機制,組織實施省級黨委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評估,組織開展扶貧監督檢查和第三方評估,並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建設精準扶貧脫貧大數據平臺,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完善農村貧困統計監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