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是壹種行政行為,即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土地的權屬。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土地權利的確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確認土地權利。人民法院只對人民政府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的效力進行判斷。土地權屬機關和主管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確權主體,也就是說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確權和使用權。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擔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土地所有權的壹般原則必須確定壹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反映土地所有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所有權指明方向,並始終在整個土地所有權中發揮指導作用。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政策與法律相結合的原則;分階段處理不同情況的原則;權利創設的壹般法定原則。土地權屬證明: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協議、確認函、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城鎮地籍調查數據;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土地轉讓合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人民政府出具的產權證明;新中國成立後,雙方簽訂了土地、山林權屬或邊界的協議;共有房屋合同及改建和房屋平面圖公證書;法院判決,土地使用的事實情況是,是占有還是占有,是善意還是惡意,是長期還是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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