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
1.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2.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壹般由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定組成。行政法規的頒布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國務院令的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當地法規:
1.地方性法規,即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批準的法規,不能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2.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最大的法源,包括壹般地方性法規和特殊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的職能地位:
1.地方立法有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地方性法規只有具備必要的數量和質量,維護法律體系的統壹性,才能真正形成門類齊全、內部協調的法律體系。
2.地方實施立法有助於在本地區有效貫徹國家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實現了各級法律體系的銜接和嚴密結構。
3.地方立法的開拓為國家立法的完善積累了經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除了實施立法外,還可以進行創造性立法和自治性立法,解決地方事務。壹些沒有資格制定國家法律的人,也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進行壹些探索,積累壹些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