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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協助法院執行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執行通知扣留、提取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也就是說,在收到法院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協助法院扣留被執行人的部分工資收入是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協助執行。拒絕協助執行的,法院可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拒絕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產權證明過戶手續或者移交有關票證、證件或者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所有單位,都有義務協助法院扣押被執行人在單位的工資收入,不能以麻煩或者“不幹”為由拒絕,否則法院可以依法處罰。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該單位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如果不協助,可能會被罰款,直接責任人甚至會被拘留。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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