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的規定現在主要體現在公務員法的規定中。
1.根據本法規定,公務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降級的處罰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3.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處分,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進壹步違紀行為的,處分期限屆滿後,處分決定機關將解除處分,並書面通知。
4.處分解除後,晉升的工資等級、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或者職務。
5.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專門機關投訴。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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