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十條(10.3.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式以及工程計量結果結算期中價格,支付進度款。
10.3.2進度款的支付周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周期壹致。
10.3.3承包人根據工程計量確認的工程量和綜合單價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項目;如綜合單價調整,進度款按雙方確認的調整後的綜合單價計算。
10.3.4按照本規範第8.3.2條形成的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和總價合同中的總價項目,應按合同約定的進度款進行分解,分別包含在進度款申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本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中。
10.3.5發放金額按發包人提供的單價和數量從進度款中扣除,並計入本期待扣金額。
10.3.6承包人的現場簽證和發包人確認的索賠金額應包含在本周期增加的金額中。
10.3.7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合同約定按期計算為結算總價,不低於60%,不高於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