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2.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3.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他們的合法權益受中國人民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