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批準實施的規範性文件。《消防法》是目前我國唯壹正在實施的具有國家法律效力的專門消防法。此外,《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和《國家賠償法》中關於消防行為的規定也是消防法律規範的基本淵源。
(二)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3)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我國憲法規定,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