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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246條是什麽?

侮辱是指蔑視他人價值判斷的表現,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行、身份、身體狀況等有關。即使行為人表達的內容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只要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就是侮辱。比如,即使妳身邊的人都知道某人是妓女,但施暴者公開侮辱她是“婊子”也是壹種侮辱。侮辱分四種:壹種是暴力侮辱。這裏的暴力不是指殺、傷、打,而是使用武力抹黑他人。比如用武力強迫別人做尷尬的動作;強行把糞便塞進他的中間人群。二是非暴力行動侮辱。“比如和人握手後,拿出紙巾擦,弄得很惡心。”第三種是言語侮辱,表現為用言語戲弄、誹謗、辱罵受害人。四是文字或圖片侮辱,即書寫、張貼、傳閱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

壹、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兩年內受過誹謗罪行政處罰,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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