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行政區域壹般分為以下三個層次:壹是省級行政區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目前,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外,中國大陸還有22個省、5個自治區和4個直轄市。二是縣級行政區劃,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三是鄉級行政區劃,包括鄉、民族鄉、鎮。設立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四級:壹是省、自治區;第二,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三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第四,鄉、民族鄉、鎮。其實現在大部分地方的行政區劃都是分四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上一篇:中國城市環境汙染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下一篇:貴陽烏當中學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