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審查是指特定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方法,對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以及特定主體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其職能是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權威,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所以也是違憲審查(憲法監督)制度。
審查模式
監察機關審查和處理違憲案件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法律、法令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與《憲法》相沖突的情況:
(1)審查後,即規範性文件頒布實施後。大多數國家采用事後審查的方法。
(2)事前審查,即規範性文件在頒布實施前,首先由憲法監督機關進行審查。很少有國家采用事先審查制度。根據我國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這屬於事後審查的方式。
同時,憲法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具有事前審查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