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是指死刑被判處但不立即執行。緩刑二年後,沒有故意重大犯罪的,減為無期徒刑,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是指重大刑事案件中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如果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刑壹定時間。比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再次減刑。但如果被判死緩限制減刑,至少要服刑25年才能減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減為25年有期徒刑,減刑以至少20年有期徒刑為限。限制減刑死緩並不是說不能減刑,而是只能減刑壹定時間。
適用死刑的條件如下:
1,罪犯應該判死刑;
2.它不必立即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死緩期間或者死緩期滿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25年;
(三)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限制減刑是指重大刑事案件被判死緩時,如果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刑壹定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和死緩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