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離婚中,所有協議都必須在民政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簽署,同時還要有婚姻登記部門的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私下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件》:
1、申請離婚登記聲明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2.《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填寫離婚證後,應當認真核對。如有印刷或書寫錯誤,或證書被汙染或損壞,應報廢證書並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發放離婚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有雙方當事人在場:
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告知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以及離婚後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領證壹方簽名或按指紋”欄的個人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當事人簽名或捺指印”欄不得為空,不得由他人填寫或捺指印;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狀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被註銷的結婚證應當退還當事人。向離婚雙方發放離婚證,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