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中國醫患關系模式的選擇強調

中國醫患關系模式的選擇強調

我國醫患關系模式的選擇側重於患者的具體情況。

醫患關系是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壹種特定的醫療關系,是醫療人際關系的關鍵。著名醫學歷史學家西格裏斯曾說:“每壹次醫療行動總是涉及兩種當事人:醫生和患者,或者更廣義地說,醫療團體和社會,而醫學無非是這兩類人之間的多面關系。”

概念:

醫患關系是指“醫生”和“病人”的關系。“醫學”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患”包括患者、患者家屬以及除患者家屬以外的患者監護人(有時稱為“患者方面”)。

這裏的“醫生”主要是指醫療單位及其醫務工作者。不僅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鄉鎮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還包括各類診所、衛生院、醫務室。醫務工作者也是壹個寬泛的概述。

其中主要指各級、各學科的醫生,因醫生的服務態度、醫術水平、負責精神等引發的醫療糾紛最為常見。其次,醫療糾紛中經常涉及護士,護士負責治療的具體操作和護理工作。如果他們粗心大意,操作失誤,擅自離崗,就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此外,醫療單位的管理人員有時也會成為醫療糾紛的“肇事者”。常見的是管理工作不盡職,使醫療環節無檔,患者受損;或醫療單位領導盲目指揮,強迫主治醫生使用或不使用某些藥物和診療措施,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後果。

這裏所說的“病人”是指接受醫療的病人。診療護理過程未導致患者死亡的,必須由患者本人提交醫療糾紛處理意見。當然,根據法律規定,患者可以委托家屬、親友、律師等人以患者的名義代理解決醫療糾紛。

如果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死亡,那麽他的利害關系人就可以代替患者,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成為利害關系人。

  • 上一篇:溫州大學法學考試通過率
  • 下一篇:無人區1磚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