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壹方面明確所有作品創作後享有著作權,使著作權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得到保障;另壹方面,禁止違禁作品的出版和傳播,實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著作權作品是指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著作權作品以外的其他信息資料是指沒有著作權的事實或者信息資料。
擴展數據:
不受法律保護的作品有三類:法律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二是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第三種是已經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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